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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04-08 10:10:52 12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

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 号)、《上海市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4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

〔2024〕10 号)精神,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

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徐汇区 2024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公办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

2017 年 9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31 日出生,年满 6 周岁的本市户

籍适龄儿童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

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

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户籍所在地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二)招生原则

11.根据“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继续实行对口入学的办

法,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各校继续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

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胎和三胎除外)。小学班额不超过 45 人。

2.对于本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与居住地(产

权人为直系亲属或儿童本人)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

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

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

统筹安排入学。

3.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

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

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

入学。

4.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就读,优先安排持有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信息登记

4 月 15 日—4 月 28 日,凡本区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

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规定时间登录徐汇区教育局

招生考试中心网站(网址:https://www.xuhui.gov.cn/egov/)查看

《2024 年徐汇区小学一年级招生通告》相关流程,登记孩子入学信息,

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作为入学

报名的重要依据。

(四)报名验证

1.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

(zwdt.sh.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

2系统”(shrxbm.edu.sh.gov.cn)进行入学报名,公办小学报名时间

为 5 月 8 日—5 月 12 日。

2. 5 月 18 日—5 月 21 日开展本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5 月 25

日—5 月 26 日为本市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日。报名验证点主要通过集

中调取“一网通办”有关信息,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

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随申办”或“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

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1)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提供儿童户口簿、出生证、房

产证、《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

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或《本市户籍人

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并提供与登记(回执)或登记凭证一

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等

相关居住证明。

(2)外省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提供儿童户口簿、出生证、

《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此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

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 号)等要求,2024 年来沪人员适

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

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

住证》,且一年内(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参加本市职

工社会保险满 6 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并提

供与居住证一致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

案通知书》等相关居住证明。

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含《居

住登记凭证》)上的居住地址,须与父母所持居住证的居住地址,以

及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上的

3居住地址相一致。

各报名验证点要对适龄儿童家长提供的证件进行验证,通过信息

系统对适龄儿童家长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

信息比对。

(3)港澳台、外籍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提供儿童的身份证明(《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

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护

照》)、出生证、《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

明(同上),《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单》,并提供与居住证(或登记单)一致

的本区自购房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等相关

居住证明,外国人还需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证》等。

3. 5 月 22 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

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时间

为 5 月 25 日-5 月 26 日。


三.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简章

本区民办学校的招生,按照《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0〕3 号)精神,统一纳入我区招生

工作实施方案,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严禁民办中小学计

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

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

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

计划,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

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具体详见各民办学校的招生简

章。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

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学校招生简章须于 4 月 1 日前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通过

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

办学特色、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

6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

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等。

(二)实施网上报名

4 月 15 日--4 月 26 日,民办一贯制学校征求本校学生直升意愿。

5 月 8 日--5 月 10 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一网

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 1 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

填报 1 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

5 月 13 日--5 月 15 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一网通办”

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

每个学生填报 1 所民办初中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 1 个民办初

中调剂志愿。

调剂志愿分为三类:同校调剂(同校内住宿或走读等分类计划间

调剂)、区内调剂(就读意愿区内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集团内调剂

(同一集团内外区其他民办学校间调剂),可在 3 类调剂类型中选择一

个调剂志愿。

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三)规范录取程序

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

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 月 7 日,开展民办一贯制学校直

升录取工作。5 月 20 日--5 月 21 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

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

程录像,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

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即时导入“上

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5 月 22 日组织验证。

5 月 23 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7(四)发放入学告知

5 月 22 日起将通过短信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

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

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

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

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被

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根据公办初中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

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小学就读区教育行政部

门安排进入初中就读,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

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

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四.招生纪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禁以各类

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

式选拔学生;严禁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或学生

入学。所有学校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

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快慢班等。如有违反相关

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

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

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

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

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地区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8(三)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

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

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

招生入学违规收费,对报名的学生家长组织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

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

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

项扶持资金。

(四)4 月 13 日-4 月 14 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开展“校

园开放日”活动。各校应提前做好“校园开放日”的设计和方案。“校

园开放日”活动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

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

源。“校园开放日”活动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

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

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五)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

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按有关政策,妥

善安排入学。

(六)为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

督和管理,特别要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

理,成立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与区招生工作纪检监察小组,对违反招

生政策和纪律,以权谋私、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确保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七)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改革,须做好相关

招生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区教育局中教科、小教科和招生考试中

心应做好接待工作,并及时处理好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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