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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和上海人结婚,孩子能立即在上海上学?不一定

2020-05-15 10:43:22 22530

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生育的孩子可跟随有户口的一方,直接落户上海!

但是有个概念,大家需要理清楚:

1、非上海户籍人员与上海本地人结婚,不可以直接落户,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可以根据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等等证明,跟上海户口的父亲(或母亲)入上海户口;

2、外地人与前任育有子女,再与上海本地人(二婚)结婚,外地人子女不可以直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教育资源,需要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达到3年以上,并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的一方)有孩子的抚养权,子女可享受上海本地人的教育资源。


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可申请落户,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孩子满足以上条件可以随迁落户: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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