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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人投靠子女落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流程)

2026-04-28 09:30:28 114

本市外迁人员及配偶投靠本市子女落户办理指南(老人投靠)

一、落户条件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所需材料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被投靠子女系按本市知青、支内子女政策回沪的无需提供);

▪ 申请人的退休凭证或达到相应年龄;

▪ 申请人或配偶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办理流程

携带资料前往上海各区公安分局下属各户籍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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