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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政策及办理指南(条件+材料)

2026-02-02 09:50:48 143

一、落户政策

(一) 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落户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 父(母)迁沪落户时,对其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该子女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ps:上述政策有效期至至2028年7月31日。

二、办理材料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 申请人及其父、母《居民户口簿》或《居民户口簿》(节本)或《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或《个人户口卡》;

▪ 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居民身份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 入户地全体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同意接受申请人入(立)户意见书;

▪ 《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及《婚姻状况承诺书》;

▪ 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所需材料;

▪ 申请人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并提供关系证明(本人的除外)。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三、办理流程

携带资料前往上海各区公安分局下属各户籍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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