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上海普陀区小学招生入学政策
2025-04-09 09:32:37 211
根据国家和本市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规 范学校招生行为,依法依规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积极为符合条件且确有需要的同一家庭多孩入学协调有 资源的学校。坚持落实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建立同人 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办好每一所学校,满 足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家 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现就 2025 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 实施意见:
一、入学条件
1.2025 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8 年 9 月 1 日-2019 年 8 月 31 日出生,年满 6 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
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入学申请。
2.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 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有效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 记凭证》(截止日为 4 月 27 日), 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 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 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5 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 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且一年内(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参加本市职 工社会保险满6 个月(不含补缴)或连续 3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 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符合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所持居住证件上的
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4.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小学 毕业,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在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 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提供相关证件,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方式办理入学信息登
记手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办理申请回户籍(居 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 4 月 25 日。
二、招生办法
1.4 月 12 日-4 月 13 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校园开放 日”活动。
2.4 月 14 日-4 月 27 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 儿童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根据《2025 年普陀区未入园(含非本市幼儿园)适龄儿童一年级入学信息登记、非本市学 籍五年级学生回户籍(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方式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 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在户籍地就读 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
3.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 一网通办”网站义 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 名。
(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网上报名时间为 5 月 7 日-5 月 11 日。公办小学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优先”和“ 区域内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 就近招收学生。5 月 17 日-5 月 20 日开展本市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名验证点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
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家长须提前办理好户口簿、 《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办理有效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或廉租房相关 材料等。 “ 随申办”或“ 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 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2.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适龄儿童入学实施方案,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4 月 7 日,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本市户籍 “人户分离”适龄儿童 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
3.公办初中采取小学对 口、“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入 学。4 月 14 日-4 月 25 日,各学校有序组织本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 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 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通过学 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 月 25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 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确需跨区回户籍(居住)地入学 的本市户籍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核对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 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核对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 就读。
5.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 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近入学。
6.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提供适龄儿童本人有效期内《上海 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 社会保险证明》《上海市入学信息登记表》、户 口簿、房地产权 证等证件,并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 二 )民办学校
1. 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 招生,严禁计划外招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 设置招生计划;民办一贯制学校一般应设置本校免试直升计划和校外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联合办学单位以及符 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民办学校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 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2.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志愿填报。4 月 14 日
-4 月 25 日, 民办一贯制学校征求本校学生直升意愿。5 月 7 日
-5 月 9 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 “ 一网通办” 网 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
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 1 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 报 1 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5 月 12 日-5 月 14 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 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填报 1 所民办初中 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 1个民办初中调剂志愿。一旦完成 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3.本区民办中小学招生录取工作。如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小于 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招生计划全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5 月 6 日,开展民办一贯制直升录取工作。5 月 19 日-5 月 20 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 录取结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 学报名系统”。 5 月 21 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证。 5 月 22 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4.5 月 21 日起本市将通过短信和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 名系统”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按照学校通知,提供户 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有效期内《本 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等证件办理入学手续。
5.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中小学录取的,根据 公办中小学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 2025
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细则安排入学。5 月 24 日-5 月 25 日为全 市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日。小学毕业生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 住)地,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三、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25 年本 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普陀区教育局 关于 202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等 文件精神,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学习掌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2.各学校要按照 “三重一大” 的程序决策招生工作。各学校 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要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等领导职责,确保 2025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各学校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招生入学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深入推进 “教育入学一件事”落地见效,应用“ 一网通办” 网站 (zwdt.sh.gov.cn ) 和 “ 上 海 市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报 名 系 统 ” (shrxbm.edu.sh.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 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禁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 域招生。
4.各学校要根据 2025 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人 员培训、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细化安排信息登记流程,配足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 记工作顺利进行。
5.各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 生入学工作信息,并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 间、地点及所需提供的各种证件。
6.各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组织 “校园开放日”活动, 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
“校园开放日”活动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 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 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 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7.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 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 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到区
康复指导中心(石泉路 201 号)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 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8.民办学校须根据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要求制定招生 简章及公告,并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简章及公告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 及时纠正,审核通过后在上海普陀教育网、学校网站等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办学特色、招生 计划、收费情况、“ 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 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学校招生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 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 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引进境 外课程,不得选用未经审定的教材。
9.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 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
10.各验证点组织好对已登记入学信息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 证件的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学生及父母的有关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
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 信息比对。对持《上海市居住证》的随迁子女父母,须核对一年 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 6个月的记录或连续 3 年办妥灵活就 业登记。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 市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1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 由区教育行政部 门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 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
1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 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明确具体 办法,妥善安排入学。
13.各学校对招生入学的适龄儿童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举办 各类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
14.各学校应按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 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于 8 月 15 日前向新生发放 “入 学通知书”。
四、监督检查
1.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加强对招生工 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
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工 作平稳有序进行。
2.区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各学校的招生监督工作,主动 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举报,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 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 行。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区纪委监委派驻组的联系,主动接 受监督。
3.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 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过程性监督。
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 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校长、分管负责的同志和其他 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招生入学工作中未兑现“三个承 诺”的,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 无学籍材料学生、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
费,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等违规招生行为 的, 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负责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 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专项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