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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转户落户上海需要哪些材料?

2024-11-04 10:27:22 505

居转户落户上海,所需材料清单:

1、《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原件


2、《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必须网上申报后在线打印。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3、单位介绍信、人事专员身份证


4、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特定行业的许可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注:单位为分公司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


5、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需要外地详细住址页及本人信息页),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调动人员户籍类别须明确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为确保户口迁出、迁进地址的正确性,建议户口簿更新为近两年内签发的,或申请人提供无户籍地址变更的承诺书。

如是家庭户,则提供明确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的个人承诺书;如是开具户籍证明的,则建议派出所在开具户籍证明时明确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


7、持证期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满7年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应缴未缴的补缴不计入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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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06年至今税单原件,包括需要说明的材料。

根据个人在上海的实际工作时间打印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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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职称、职业资格材料。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有注册要求的职业资格另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另须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①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或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及聘任证书;(中央各部(副部)授权下属企业设立的评审机构须提供国家人保部或部(副部)级单位授权成立该评审机构的批复或备案材料)

②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提供单位的聘书;

③本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本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单位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10、劳动合同。

在单位人事向人才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材料时,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剩余至少还有6个月以上。


11、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街道(镇)以上政府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原件。

此类证明一般都有有效期(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故建议在窗口老师看了材料没有其他问题时再去户籍地开。


12、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不再需要派出所出具,改由个人承诺、单位盖章。


13、婚育证明材料。

①未婚者:无需提供未婚证明;

②已婚者:结婚证书。

③离异者: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④丧偶者:补充提供死亡证明原件。


14、本市落户地证明。

①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②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③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产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本(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同意落户证明;

④社区公共户

落社区公共户必须“四个没有”:

1)申请单位没有集体户口;

2)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房产;

3)本人与配偶直系亲属在沪没有房产;

4)本人与配偶在沪没有签订过购房协议、且在居转户审批过程中也不会签订购房协议。


15、子女及配偶材料(子女、配偶不随迁也需提供):

①独生子女: 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②非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另需提供符合计生的相关材料:如第二胎在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需要提供二胎准生证、二胎审批表及二胎申请理由材料等;

③如子女随迁并大于16周岁,则另需提供普通高中在读证明和学籍证明原件;

配偶材料: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


16、申请人户籍地人事档案保管地址。

一般要求存放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才中心或就业促进中心。特殊情况请向窗口咨询。只有基本满足居转户条件的申请人方可由人才中心受理窗口开具调档函。

如因办理居住证积分档案已调至本市相关区人才中心的,则提供该中心的名称与地址即可。


17、所有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如退工单、离职证明(必须写清楚何时进单位、何时离开单位)等。原件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

如原单位已注销,则需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原件。

注:档案中有完整工作履历,不需要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18、其他证明材料(满足激励条件所需的材料)。(根据每人申报情况决定是否需要)

1)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个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表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投资人的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创业人才

申报单位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投资协议;

股东证明(提供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

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以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为准);

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

4)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申报单位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证明;

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需加盖发票付款方公章);

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

《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居转户)技术合同统计表》(系统下载填写,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单位公章)。

5)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申请人为合伙人的,应提供股东证明(企业验资报告和工商机读证明)。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应提供相关职务任职证明。

申请人在创业投资领域从业经历及时间的证明。

6)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不需另外提供材料。人才依据公司营业范围、劳动合同、专业、岗位说明等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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